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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续 《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
【章名】 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
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
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
、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
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
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
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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